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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:2020-08-21 13:51瀏覽量:
個體戶工商注冊登記是指有經營能力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“個人工商戶條例”注冊,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。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:有經營能力的公民,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,從事工商業經營的,為個體工商戶。
1.文檔和應當申請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的預注冊時提交的證書;
(1)申請人或由申請人委托相關證書的身份證明;
(2)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的預注冊的應用;
(3)其他文件和法律,法規和政策要求的認證。
1.《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》(含《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》、《經營者基本情況表》、《經營場所證明》表等表格,香港、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,應填寫《個體工商戶(港澳居民)設立登記申請書》);外來人員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,還應提交《暫住證》復印件。
2.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及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》(未取字號名稱的個體攤商不提交);
3.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,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
(1)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;
(2)委托代理人辦理的,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《委托代理人證明》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;
(3)經營者身份證明;
(4)經營場所證明;
(5)《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(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);
(6)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,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;
(7)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,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,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《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》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。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,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;
(8)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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